
当事人南宁市青秀区新田食物店于2025年7月14日制售南瓜馒头共60个,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视办理局于2025年9月15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询拜访。依法惩罚环境:当事人出产运营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南瓜馒头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二十二条的;当事人采购食物原料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当事人未成立并恪守食物添加剂利用记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1。对出产运营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南瓜馒头的行为,罚款2000元;2。对采购食物原料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件的行为,予以;3。 对未成立并恪守食物添加剂利用记度的行为,予以。上缴国库。整改环境:1、收到《责令更正通知书》后当即进行整改,遏制制售抽检不及格批次产物并对其已发卖的不及格批次产物进行召回;2。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办理轨制,加强食物查验工做。